张家港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参加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动,或有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讥讽、歧视、侮辱学生。
三、不准参与迷信、赌博等不健康不文明活动。
四、不准私自办班或从事有偿家教。
五、不准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用书资料和其他商品。
六、不准收受学生及学生家长赠送的钱、物和有价证券。
七、不准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八、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课、擅自调课或停课。
九、不准酒后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十、不准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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