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
幼儿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张教〔2019〕54 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园实际,参考《张家港市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结合《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张教〔2019〕50 号),制定本单位具体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不诚信履行相关报备手续等失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范围对象:
韩山幼儿园在职教师(含非在编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思想表现方面
1.政治站位不高,四种意识不强,对待整治学习主动性、积极性不够。
2.不能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民族美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敬业奉献方面
4.教育的理想信念不够坚定,责任心不强,奉献意识不足,工作中牢骚多,抱怨多,借口多;自我剖析少,自我反思少,自我批评少。
5.职业倦怠感强烈,业务学习松懈,不积极参与幼儿园的课程游戏化改革,不服从幼儿园工作安排。
(三)教育教学方面
6.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幼儿管理、评价中不能公平公正对待幼儿,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7.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8.带班期间随意接打电话或微信、QQ聊天、上网购物等;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9.违反循序渐进、寓教于乐原则,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10.不尊重幼儿权益,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把幼儿独自一人留在某一空间;歧视、侮辱、虐待、猥亵、伤害幼儿。
(四)沟通合作方面
11.大局意识不强,计较个人得失,做事看面子,讲私情,拉帮结派,热衷于“小圈子”。
12.与家长沟通随意随性,不注意场合,甚至在QQ群和微信群里指名道姓地公开幼儿的情况,不注意保护隐私。
1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幼儿利益、毁损幼儿园名誉和教育形象。
14.诋毁、侮辱、谩骂家长、同事或幼儿园干部,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五)遵章守纪方面
15.外出不请假或履行手续不到位,值班、会议、活动或相关的幼儿园集体活动不准时到位、离岗,无故缺席。
16.以教师身份利用家长资源办私事,索要或接受幼儿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务,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17.组织要求幼儿参加园内外有偿培训,或者组织、参与园外培训机构对幼儿有偿培训。填写幼儿园拒绝有偿补课调查表情况不真实、不履行相关报备手续。
18.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强制向幼儿、家长推销幼儿读物、生活用品、商业保险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谋取私利。
19.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0.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
三、处理办法:
按照《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落实《新塘幼儿园师德师风考核办法》,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查处,凡有上述负面清单上的情况,按照《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要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条:幼儿园发现教师存在上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在编教师由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五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六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九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条: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过“幼儿园园务委员会会议”后施行。
张家港市韩山幼儿园
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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